樂政辦〔2020〕25號南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樂縣榮譽市民評選暫行辦法的通知
樂政辦〔2020〕25號
南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南樂縣榮譽市民評選暫行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南樂縣榮譽市民評選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6月8日
南樂縣榮譽市民評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縣外人士為本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且個人品德良好、企業合法經營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縣外、境外人士,可以被授予“南樂縣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為本縣產業集群和主導產業發展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為本縣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與資源合理利用、社會管理或者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三)由本人或者其獨資、控股企業在本縣直接投資,且經營期在五年以上,企業已投產,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投資一般性項目,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
2.投資先進技術型企業,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的。
3.投資產品出口型企業,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7000萬元以上,且企業年度出口總額達1800萬美元以上的。
4.年繳納稅收達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或累計納稅3000萬元以上的。
(四)在為本縣引進外資、人才、高新技術和先進設備,傳授新技術、提供新信息、開發新產品、培訓專業人才等方面貢獻突出的,或為本縣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的建議被采納,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五)在為本縣促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游等對外交流與合作方面貢獻突出的,或為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無償捐贈折合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方面對本縣貢獻突出的人員。
第三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經本人同意,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政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薦,由縣人社部門會同商務等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第四條 申報“南樂縣榮譽市民”時,應當提供下列經被推薦人確認的材料。
(一)《南樂縣榮譽市民申報表》。
(二)無犯罪、不良信用記錄的證明材料。
(三)無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四)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南樂縣榮譽市民”推薦名單,由縣政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后有異議的,縣人社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自公示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后認定符合本規定的,由縣政府授予“南樂縣榮譽市民”稱號,并頒發“南樂縣榮譽市民”證書和徽章。
第七條 榮譽市民證書和徽章由縣政府統一制作,證書由縣長簽署。
第八條 “南樂縣榮譽市民”在享受本縣市民同等待遇的同時享受以下禮遇和待遇。
(一)在應邀參加本縣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由邀請單位支付費用)。
(二)縣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待遇。
第九條 被授予“南樂縣榮譽市民”稱號者,或其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將撤銷其榮譽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一)在申報“南樂縣榮譽市民”中弄虛作假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導致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勞動糾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有其他應當撤銷“南樂縣榮譽市民”稱號情形的。
第十條 縣政府授權縣人社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以及榮譽市民的資料管理、日常聯絡服務工作,組織榮譽市民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咨詢等活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